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2002)092号  发表时间:2002/3/14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意见》(国税发〔2001〕127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省局已下发的有关文件和此次补充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转变观念
在行政管理领域,如何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深层次问题日益被提到重要议程。我省国税系统在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五年时间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工作中仍存在一些不足,各级国税机关和广大国税干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找差距,添措施,谋发展,抓落实,求实效,以贯彻落实好总局文件精神为契机,进一步深化全系统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明确岗位职责,规范工作规程
各级国税机关必须按照规定建立岗位职责,使每个工作岗位、每个人都有明确的职责,从根本上解决职责不清、责任不明的问题。工作规程的设计要符合《税收征管法》和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仅要易于操作,而且要有明显的岗位特点。各地要统一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为全省统一提供经验。
三、健全评议考核机制,严格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目前全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内部考核和外部评议制度已经建立,但是制度的落实还很不够。尤其是在过错责任追究中,一些基层税务部门存在畏惧心理,怕得罪人不敢追究,或者因人情、关系等原因不愿追究。今后,各地要加大考核力度,县级国税机关组织的内部考核每年不得少于2次,市、州级国税机关组织的内部考核每年不得少于1次,上级国税机关应对下级国税机关的内部考核情况进行抽查。同时,加强过错责任追究及其信息反馈工作,保证追究工作的效果。
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上报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