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监狱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地税函(2002)054号  发表时间:2002/3/27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为支持我省监狱企业发展,确保监管改造的稳定,根据国家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现就监狱企业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的监狱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要认真贯彻落实到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5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的规定,在2001年1月1日-2003年12月31日期间,对全部产权属于监狱系统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监狱单位警戒围墙内的生产经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监狱系统的企业,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二、对确有困难的监狱系统的企业,按照税收管理权限给予减税、免税。

(一)资源税。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资源税减免权限问题的批复》(川府函[1998]56号)规定,对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需减免资源税的,由当地税务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对一户企业一次申请减免税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由省地税局审批,报省政府、省财政厅备案;申请减免税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转省财政厅审批,同时报省政府备案。

(二)房产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我省实施细则规定,对监狱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

(三)农业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监狱企业因缺乏劳动力或其他原因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征或免征农业税。

(四)农业特产税。按照《四川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监狱企业因自然灾害造成农业特产品欠收的,经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核实,转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上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酌情给予减征或免征。

二00二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