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止征收屠宰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地税明电(2002)013号  发表时间:2002/3/29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25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务院已批准我省全面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根据以上《通知》及中发[2002]7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和财税字[2002]71号《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取消屠宰税的通知》精神,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02年4月1日起我省全面实施农村税费改革并停止征收屠宰税。为贯彻省委、省政府的决定,现将有关停征屠宰税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从2002年4月1日起收购和宰杀自养自食环节的屠宰税均停止征收,各地不得再以任何名义、方式向收购、屠宰生猪、菜牛、菜羊等原应税牲畜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变相征收或平摊屠宰税。

二、立即将省委省政府停止征收屠宰税的决定传达到各基层征收单位贯彻执行,并向农民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三、认真作好停征的善后工作。各地务必做好同代征单位和个人的税款、税票清算等交接工作,保证国家税款及时入库和有关票证完整。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