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全面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通知
文号:川地税发(2002)019号  发表时间:2002/4/2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决定》(国税发[2001]125号)、《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126号)、《关于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意见》 (国税发(2001)127号)、《关于印发(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130号),已印发各地,现结合我省地税工作实际,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各地可根据总局和省局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是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减少和防止税收执法的随意性,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推进依法治税,切实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手段。各级地税机关要统一思想认识,深刻领会全面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对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领导,将其列人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贯彻落实税收执法监督工作有关制度和办法,不断提高我省地方税务依法行政水平。

二、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一是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会签制度。未经法制部门会签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出台。二是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备查制度。各级地税机关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将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上报备案。三是省局(含与其他单位联合发文)作出的暂缓征收税款的规定,凡未明确具体时效的,一律按照二年执行。

三、规范执法监督检查。一是执法监督检查归口各级地税法制部门统一管理。会计监督由计划统计部门组织实施,政务公开由监察部门组织实施,综合性执法检查由法制部门组织实施,必须进行的单项执法检查应由有关部门报法制部门统筹协调后组织实施,以防止多头检查、重复检查。二是建立执法情况通报制度,省局将不定时通报执法检查情况,对典型违纪违法行为予以点名批评,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严格执法责任制。各地应根据机构改革后的新情况,进一步完善税收执法责任制,明确执法责任和岗位职责,规范执法程序,重点抓好县(市、区)地税机关和基层地税所(分局)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和完善;强化内部考核,上级地税机关对下级地税机关领导干部的考核应当包括对执法情况的考核。

五、严格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执行总局和省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有关规定,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紧密配合。根据我省实际,批评教育、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执法资格和经济追偿等事项,由法制部门负责;责令待岗、扣发奖金或岗位津贴事项由人事部门会同法制部门负责;行政处分由人事、监察部门负责。

六、完善执法资格制度。各级地税机关必须严格遵守执法资格制度,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税收执法活动,违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执法资格认证由法制部门会同人事部门办理,执法能级评定由人事部门会同法制部门办理。执法资格认证考试每五年由省局组织一次统考,每年的考试、考核由市、州地税局组织。全省地税系统暂不单独发放《执法资格证》,2002年起使用的《税务检查证》同时也是《执法资格证》,实行二证合一。

七、建立执法评议制度。各级地税机关应当重视外部评议工作,定期邀请人大、政协及纳税人对税收执法行为进行评议,评议考核结果要记人人事档案,作为公务员考核、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对执法存在较大问题的干部不予提拔。今年,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均要开展执法评议试点工作,分析问题,总结经验,为2004年起在全省地税系统普遍推行执法评议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