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重新调整规范我省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号:川价函(2002)090号  发表时间:2002/5/23  有效性:有效
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川地税函[2001]394号)“关于申请调整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补充报告”收悉。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随着发票的种类不断增加,而且样式规格繁杂,原定的收费标准和种类已不适应征收管理的需要,同时,为了符合发票管理的特殊要求,简化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办法,现将重新调整规范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纳入《发票样本》的全省统一规格、式样发票统一按核定收费标准(附件)执行,该收费为最终收费标准,各地不得再层层加码。

二、 除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按照实际印制成本顺加一定比例的管理、运输、仓储、损耗等费用,作为向领购者收取的工本费标准;顺加的比例原则省局及省局直属征收分局、成都市地税局,不得超过10%,其余市局不得超过12%。

三、 鉴于我省甘孜、阿坝、凉山等地的经济发展情况和特殊的地理位置,其普通发票工本费的收费标准可根据当地实际印制成本报州物价、财政部门审定,同时报省物价、财政厅备案。

四、 以上通知的有关事宜,请认真遵照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调整幅度。

五、 本通知自2002年6月10日起执行。

附件:《地方税收发票工本费价格表》。(略)

附件:

地方税收发票工本费价格表

发票名称 单位 每本份数 规格 联次 最终售价(元)
水路货物运单 本 25 18K 六联 17
换票证 本 25 30K 三联 6
全国联运统一发票公路运输零担货票 本 25 32K 五联 8
公路运输货票搬运装卸发票 本 25 32K 四联 7
公路运输服务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
本 25 32K
40K
三联
四联
5
地方税务局通用发票
国际航空旅客运输发票

仓储服务发票汽车租赁(包车)发票

折价销货发票
本 25 40K
 

 

 

 

48K
三联
 

 

 

 

四联
5
保证金收据
建筑业发票

中介服务业发票

旅游业发票

广告业发票

技术交易发票

典当业发票

其他服务业发票

转让无形资产发票

销售不动产发票

管理费发票
本 25 48K 三联 5
旅馆业发展
检测业发票

洗染业发票

饮食、娱乐业发票

摄影业发票

牲畜收购发票
本 25 60K
 

 

 

70K

75K
三联
 

 

 

三联

四联
4.5
搬运装卸定额发票
三轮车定额发票

出租汽车定额发票

公共汽车定额发票

公路汽车客票

机动车冲洗定额发票

停车场定额发票

旅馆业定额发票

饮食、娱乐业定额发票

道路客运旅游定额发票
本 100 100K
 

 

 

 

 

 

 

 

80K

80K

72K

 
单联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