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有关政策问题的意见
文号:川税费改革办(2002)013号  发表时间:2002/5/31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今年,国务院正式批准我省全面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自3月28日省委、省政府召开动员部署工作会议以来,全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积极有序地开展工作。各地在进行农村税费改革工作中,提出和反映了一些政策性问题,经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反复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经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讨论审定。现将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中有关政策性问题的处理意见下发你们,请根据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一、关于新农业税计税面积的确定

1、关于自留地、机动地

坚持以第二轮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面积为基础,确定农业税计税面积的基本原则。自留地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前就未纳入农业税计税面积,也未纳入承包地。而第二轮承包基本上是在第一轮承包基础上的延续,也未将其纳人计税面积。因此,各地在确定新农业税计税面积时应保持政策的延续性和一贯性,不纳入计税面积。

机动地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生产用地,是承包土地的一部分。其产生是为了解决因人口变动等因素引起的人地矛盾,早在二轮承包前就作为农业税计税面积而存在,在这次农村税费改革中也应纳入计税面积。

2、关于非政策性占地

非政策性占地:既有公益性的,如修建村社公路、机耕道、水利、学校、养老院等;也有经营性的,如发展非农业集体经营项目、村、社办企业等。虽然其集体土地的性质并未改变,但具体用途早已转为非农业生产用地,按农业税收政策已不属于农业税计税土地。在这次农村税费改革中,这部分耕地不纳入计税面积,但经营性占地要按有关规定完备相关手续。

3、关于退耕还林还草减少耕地

国务院(国发[2000]24号、[2002]10号、国办发[2001]73号)和(川府发[2000]47号)等文件规定:退耕地原不是农业税计税土地的,对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的粮食不扣征农业税;凡退耕地属于农业税计税土地,“对补助粮达到原常年产量的,国家扣除农业税部分后再将补助粮发放给农民;补助粮食标准未达到常年产量的,相应调减农业税,合理减少扣除数量。”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103号)文件规定,我省各地常年产量按土地退耕前五年的平均常产计算,补助粮食均未达到原常年产量,因此不扣征农业税。

退耕后的土地面积,由于已没再用于农业生产,根据中央[2000]7号文件规定,这次农村税费改革不纳入计税面积。

对因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影响地方财政收入部分,由中央财政在一定时期内给予适当补助。

4、关于计税面积单位

在实际操作中,有的地方第二轮承包是对第一轮承包的简单延续,承包土地单位也不尽规范,有以“亩”为单位的,也有“份”甚至“挑”为单位的,在这次税费改革中,农业税收的标

准计税面积单位拟规范为“亩”。并要先完善土地承包手续,再进行改革,不准借调整过程随意增加农民的计税面积。

5、关于耕地抛荒问题

由于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和农业生产比较效益下降等原因,一些地方出现了农民举家外出,土地抛荒,税收难以收取的“有地无税”现象。在这次农村税费改革中,必须明确被抛荒的土地仍然是农业税的计税面积,具体执行中可通过土地流转等多种方式落实税收来源,保证地方财政收人。但经调查核实,确实抛荒的耕地,因无农业收入,县乡财政机关、地税机关应报县级人民政府核减抛荒年度的农业税征收任务。

二、关于农作物常年产量的确定

各地农作物常年产量统一以1994—1998年连续5年的平均产量为基础确定,按照客观、公正、不高于实产和农民认可的原则确定。全省对不同地形地貌区域的常产作上限指导,使毗邻的市、州之间不致因差异太大,引起大的反响。原则上平原地区不高于780KG/亩,丘陵地区不高于650KG/亩,山区不高于500KG/亩。根据我省农业生产实际和自然条件,在同一县(市、区)的不同乡镇之间,同一乡镇的不同村社之间,可根据94—98年五年平均常产,确定一个指导上限,并允许乡镇在一定幅度内上下浮动。盆周山区个别地形地貌、生产条件差异太大的地方,允许拉大常产的差距。

三、关于屠宰税

根据中央[2000]7号文件和国务院批准我省今年全面进行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要求,全省从2002年4月1日起停征屠宰税,除国家规定的检疫费外,原来地方随之附征的其他各项收费项目一律停止。落实中,要严格按照中央[2000]7号文件执行,除专业养殖场和养殖大户外,农民饲养、出售、宰杀生猪、牛、羊等不再交纳任何税费。

四、关于农业特产税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我省农业特产税政策进行了一些调整,但坚持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不重复征收的原则,而且农业特产税只在生产或收购一个环节征收,禁止按田亩或人头平摊农业特产税。

五、关于少数民族地区农村税费改革的政策

我省民族地区地广人稀,农牧业税负和农民负担较轻。民族地区的税费改革应从当地实际出发,简便易行,不加重农民的负担。农村税费改革后,民族地区新农业税应按不高于原农业税收负担的水平由自治州政府确定,上报省政府备案。我省的财政转移支付政策也体现了适当向民族地区倾斜的原则。

六、关于减负比例和减负比较基期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各地减负比例有些不同。在实施中,要从当地实际出发,严格按照中央[2000]7号文件的政策规定,不准先定减负比例再倒推,再分解任务。考虑到农民的接受心理,减负比较基期确定为2000年。

七、关于征收公益事业金问题

中央[2000]7号文件和国务院[2001]5号文件明确规定,为均衡农村不同从业人员负担,“对不承包土地并从事工商业活动的农村居民,可以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经过村民大会民主讨论确定,在原乡统筹费和新的农业税附加的负担水平内向其收取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村内集体公益事业。”“是否需要和具体采取什么形式收取一定的资金用于发展村级公益事业,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我省按此政策执行,不作调整。个别地方提出“对承包耕地少的农户,经村民大会讨论确定收取一些公益事业金”的问题,可以允许作一些改革的试点,探索经验,但收取的公益事业金每人每年最多不超过30元。

八、关于部分地方预征税费和集资问题

今年全省启动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后,过去征收的“乡统筹”、“村提留”已取消,各级政府、各部门不得再向农民“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有些地方安排的公路建设、公路会战等集资办法都不符合改革的精神,必须停止。

目前,夏征即将开始,应按时征收农业税。考虑到有的地方新农业税任务不能及时落实到农户,经地税、财政等部门会商,允许各地先按去年农业税任务数的80%进行夏征,农业特产税应据实征收。

九、关于农民负担尾欠清收问题

农民负担尾欠形成的原因较为复杂,涉及的项目也较多,清收工作政策性强,难度大,且极有可能激化矛盾,但不清理,又将引起农民群众的攀比。为了保证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各级党委、政府在集中精力做好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同时,必须妥善处理农民负担尾欠问题,注意方式方法,不准在税费改革任务完成前突击清欠,以避免带来新的矛盾。

十、关子配套改革

农村税费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农村上层建筑的重大革命,配套改革是其重要内容和基本保证。根据中央[2000]7号和国办发[2002]25号文件规定,各地必须在落实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同时,切实抓紧配套方案的制定和完善工作,推进乡镇机构改革、事业单位改革、农村教育体制改革、乡镇财政体制改革、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体制改革,通过精简乡镇机构、转变乡镇职能、合理控制人员编制、压缩乡村干部、调整教育布局、优化教师队伍、控制报刊订阅上限标准、村组资金乡管村用,以及加强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等措施,保障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实现“三个确保”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