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有土地收购、转让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文号:川地税函(2002)170号  发表时间:2002/6/22  有效性:有效
广安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国有土地收购、转让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广市地税发[2002]3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华蓥市三友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该公司将闲置土地统一收购储存,而后转让给其他用地单位和个人,实际上已发生了应税行为。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和《契税暂行条例》第一、第二条的有关规定,应当征收营业税和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