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地税发(2002)063号  发表时间:2002/7/19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 煤矸石资源税税额调整问题。

为了鼓励企业回收利用废旧资源,对煤矸石资源税调整参照“煤炭”征收,即每吨征收资源0.6元。

二、 水电建设用沙、石资源税问题。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电支柱产业发展的意见》(川委发[2001]18号)精神,对水电工程自采自用施工区内和水库淹没经以下的沙石(仅指未通过价款结算的自采自用沙石)免征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