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暂行办法(试行)》和《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2002)210号  发表时间:2002/8/19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13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2〕74号)转发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鉴于我省国税系统已于2000年组织了执法资格考试,并对考试合格人员发放了执法资格证书,经请示总局同意,我省国税系统今年不参加总局组织的执法资格考试,待以后年度再参加总局组织的统一考试。
二、关于执法能级管理的问题,待总局做出统一要求后再行实施。
附件
1、关于印发《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实施方案》的通知
2、关于印发《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