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川地税函(2002)413号  发表时间:2002/12/17  有效性:有效
广元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等契税征收问题的请示》(广地税发[2002]9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减半征收契税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1999]210号)和《四川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1999年130号令)规定: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出售,由买方暂按当地执行的契税税率标准减半缴纳契税。其中“减半征收”是指在当地执行的契税税率标准基础上减半。你市契税税率为4%,减半征收后应当按照2%计征契税。

二、关于契税的计算标准问题

按照《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和《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适用税率等问题的通知》(川财税[1998]16号)规定,全省契税税率为4%,可下浮到3%;需下浮到3%的地方,必须报经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各地无权自定税率。因此,同一市(州)范围内,只能执行同一税率标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搞活房地产市场启动住房消费的通知》(川府发[1999]65号)规定: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按低限减半征收契税。其中“低限”指当地执行的契税税率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