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改制有关契税征免问题的批复
文号:川地税函(2002)443号  发表时间:2002/12/27  有效性:有效
攀枝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改制有关契税征免的请示》(攀地税发[2002]22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61号)规定,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对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征收契税。你市部分企业未依法通过破产程序而用土地、房屋权属抵偿给职工买断工龄,由此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不在上述免税范畴之列,应当照章征收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