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车辆购置税违法案件的管辖及举报奖金支付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2003)103号  发表时间:2003/2/8  有效性:有效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车辆购置税违法案件的管辖及举报奖金支付问题的请示》(辽国税发[2002]13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由于车辆购置税的征收及检查均由交通部门负责,车辆购置税的相关经费(如人头经费、征收稽查经费等)也均由交通部门掌握使用,因此,在人员、经费划转到税务部门之前,总局同意你局意见,举报奖金应由负责查处的交通部门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