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文号:川地税发(2003)008号  发表时间:2003/2/12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经研究,现就营业税起征点通知如下:
我省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由现行的400元调整为1500——3500元,各市、州地税局在幅度内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按次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由现行的50元调整为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