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民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第一批“十五”期间全国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川民委(2003)009号  发表时间:2003/2/12  有效性:有效
各有关市州民(宗)委(局)、经贸委(局)、财政局、国税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市州中心支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市州二级分行:

现将国家民委、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十五”期间第一批全国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同志》转发你们,请你们按照文件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对民族特需用品顶点生产企业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