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安智能四轮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征收消费税的批复
文号:川国税函(2003)060号  发表时间:2003/3/10  有效性:有效
广安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安智能四轮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征收消费税的请示》(广安国税发(2003)30号)收悉。按照《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3号)规定,经我局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广安智能四轮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生产ZN系列残疾人专用四轮出,按小轿车征收范围中的微型轿车征收消费税。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