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税务系统稽查建议制度(试行)》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发(2003)055号  发表时间:2003/5/7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四川省国家税务系统稽查建议制度(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国税系统税务稽查建议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税务稽查以查促管的职能作用,促进征收管理部门加强税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更好地推进依法治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和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的实施意见》(国税发[2001]118号)第17条规定,结合我省国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国税稽查局查处涉税案件应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通过分析涉税案件的特点及作案手段,发现税收征管薄弱环节及漏洞,并从加强税收征管的角度提出稽查建议,促进预防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第三条 税务稽查建议应当坚持尊重事实、公正合法、切合实际、突出重点和注重时效的原则。

第四条 税务稽查建议采用《税务稽查建议书》形式提出,其主要内容是:

(一)被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二)检查认定的主要涉税违法违规事实及作案手段;

(三)税收征管中的薄弱环节或漏洞;

(四)提出稽查建议,包括整改意见或防范、补救措施。

第五条 各级国税稽查局的稽查建议对象分别为:

(一)省局稽查局抽调人员或依靠自身力量直接开展税收专项、专案检查,需要提出稽查建议时,应由省局稽查局向被查对象所在的市、州国税局或省局直属征收管理机构提出;

(二)市、州国税稽查局抽调人员或依靠自身力量直接开展的税收专项、专案检查,需要提出稽查建议时,应由市、州国税稽查局向被查对象所在的县、区国税局或市、州国税局直属征收管理机构提出;

(三)县、区国税稽查局自行组织专项、专案检查,需要提出稽查建议时,应由县、区国税稽查局向同级征收管理部门提出稽查建议,并报主管国税局备案。

第六条 各级国税稽查局提出稽查建议的时限为:

(一)针对数额较大的一般查补、查退税款及其成因提出的稽查建议,应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的10日内提出稽查建议;

(二)针对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税典型案例提出的稽查建议,应在作出处理或处罚决定之日起的20日内提出稽查建议;

(三)针对行业专项检查发现问题提出的稽查建议,应在行业专项检查结束后的30日内提出稽查建议。

第七条 市、州国税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和县、区国税局及其征收管理部门收到《稽查建议书》后,应当根据(稽查建议书)的内容,及时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指定专人负责督办,并在30日内向提出稽查建议的稽查局作出书面回复。

第八条 下级稽查局在上报年度工作总结时,应报告(稽查建议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效果;上级稽查局应将(稽查建议制度)落实情况纳入稽查工作目标考核。

第九条 本制度由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03年5月1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