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稽查局有关执法权限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2003)561号  发表时间:2003/5/26  有效性:有效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稽查局有关执法权限的请示》(青国税发[2003]10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应当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实施的各项权力,各级税务局所属的稽查局局长无权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