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稽查审批权限问题的批复
文号:川地税函(2003)198号  发表时间:2003/6/2  有效性:有效
乐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乐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审批权限的问题的请示》(乐市地税发[2003]第5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是税务机构,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但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需经县以上税务局长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省以下稽查局没有审批权,均需报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

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以稽查局的名义作出决定,出具税务文书,行使行政执法权,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