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银行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文号:财库函(2003)006号  发表时间:2003/6/9  有效性: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

你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银行账户设置范围有关问题的函》(国税函[2003]30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系统财务经费转拨账户”。鉴于省级国税局系统财务和本级机关财务机构分设,业务范围、管理职能不同,为避免因撤销“系统财务经费转拨账户”而造成税务系统机构的调整和变动,依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官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8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对你局所属省级国税局开设的“系统财务经费转拨账户”作暂时性保留,待实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后,按照试点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规定执行。

二、关于“备用金账户”。鉴于你局系统一些基层税务分局(所)存在与上级局异址办公且距离较远的情况,为保证资金安全和便于日常资金核算管理,依照《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对与上级局异址办公且距离较远的基层税务分局(所)已开设的“备用金账户”作暂时性保留,待实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后,按照改革试点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三、关于“税务稽查收入账户”.为加大税务稽查执法力度,强化税收执法监督,1998年,省以下各级税务稽查部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收入入库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194号)要求,在同级国库或国库指定的商业银行设置了“税务稽查收入账户”。但鉴于执环节等;同时,税务稽查部门查补的收入只需就地组织监缴入库即可,无需再层层设置稽查收入过渡性入库账户。因此,为规范账户管理,减少不必要的入库环节,经研究决定,对省以下各级税务稽查部门开设的“税务稽查收入账户”予以撤销。

四、关于“税款预储账户”。1997年,鉴于银行间同城电子清算系统尚未建立,为便于纳税人及时纳税和加速税款入库,各级税务部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加强申报纳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00号),要求纳税人在规定银行开设“税款预储账户”,用于联网缴税.但在目前一些城市已实现银行同城电子清算的情况下,无需再要求纳税人在指定银行开设退,“税款预储账户”,用于联网缴税。因此,经研究决定,对已实现同城电子清算城市,不再要求纳税人开设“税款预储帐户”;对未实现同城电子清算城市,为确保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税款及时入库,可依照《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对“税款预储帐户”作暂时性保留,使用期2年,到期撤户。

请你局按照上述要求抓紧制定本系统帐户管理办法,确保银行帐户管理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