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国税局普通电脑发票收费标准的批复
文号:川价函(2003)163号  发表时间:2003/7/2  有效性:有效
省国税局:

你局《关于请求修订普通电脑发票收费标准的函》(川国税征函[2003]08号)收悉。为了支持我省国税系统转变工作作风,促进机关发票管理由传统的手工操作方式向现代的信息化监控方式的转型,在推行使用的普通电脑发票中,降低发票印制配售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11号)规定,经研究,现将电脑发票工本费的收取标准作调整如下:

一、本通知规定的普通电脑发票收费标准按规格、联数以份为单位计算收取。具体收费标准按附表所列规格、联数及对应的印制成本力。运杂费收取(省国税局场印制成本见附表)。各市(州)、县国税局向纳税人收取的最终工本费标准为:在省国税局印制成本的基础上顺加10%运杂费(包括运输、仓储、损耗等费用)。

二、上述工本费为向纳税人收取的最终工本费,不能再以任何理由增加或变相增加工本费收取的标准。收费单位需到同

级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许可还变更手续。

三、根据财政部《关于国税系统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票据问题的函》(财综函[2003]5号)规定,各市(州)、县国税局收取的普通电脑发票工本费属于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应按隶属关系使用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收入及时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川价函[002]01号文件同时废止。

五、本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