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有关税收纳税地点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2003)882号  发表时间:2003/7/17  有效性:有效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与原美国安然石油天然气中国有限公司签定“四川盆地川中区块石油开发和生产合同”涉及的有关税务管理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2003]4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与原美国安然石油天然气中国有限公司(现为柏灵顿资源中国有限公司)在你省四川盆地合作开采川中区块生产原油的增值税,可按规定在你省合作油田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缴纳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14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外国石油公司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应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事实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外国企业承包川中区块工程作业涉及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及其雇员的个人所得税,按照现行税法有关规定,在你省工程作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