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扶持政策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文号:川劳社办(2003)102号  发表时间:2003/9/22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在力推进我省的再就业工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召开了座谈会,形成了《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扶持政策座谈会纪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扶持政策座谈会纪要》



附件

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税收扶持政策座谈会纪要

2003年8月7日,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就业服务管理局在四川省就业服务管理局8楼会议室召开了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扶持政策座谈会。会上,各部门通报了自去年12月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和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座谈中,大家一致认为,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下发后,全社会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高度重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扶持政策在全省得到了比较好的贯彻落实,有力地促进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但是还存在着落实政策进度慢、发展不平衡、有关具体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明确等问题。通过座谈,参会单位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扶持政策执行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达成共识,形成如下意见:

一、加大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扶持政策的力度。各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要按照政策规定加快《再就业优惠证》的核发和“五类企业”(现有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现有和新办的商贸企业,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的认定进度。劳动保障部门和税务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督促基层单位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推动再就业税收政策尽快落实到实处。

二、凡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在省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并符合享受再就业税收扶持政策条件的企业,由省就业服务管理负责审核认定。三、加强工作协调,建立省、市(州)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扶持政策的工作情况通报制度。各市(州)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于每季后7日前将《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情况和“五类企业”的认定情况书面向同级国税局、地税局通报;国税局和地税局要将减免税金额及工作进度情况书面向同级就业局通报。省国税局和省就业局每季后10日前相互通报有关情况,同时抄送省劳动保障厅。为及时协调解决税收扶持政策中的有关具体问题,省劳动保障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就业局至少每半年召开地次碰头会。

四、加强政策略宣传,加大政策引导力度,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开展再就业扶持政策宣伟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扶持政策印成宣伟材料,发到下岗失业人员、“五类企业”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手中。使他们了解政策,熟悉政策,共同促进扶持政策的落实。

五、其他有关问题

(一)在“五类企业”中,对一个企业经营多个项目的,减免税项目与非减免税项目必须在内部分别核算。只减免符合政策规定的减免税项目。

(二)年检问题。“五类企业”按照谁认定谁年检的原则,按照国税发[2002]160号和川地税发[2003]34号文件规定办理。

(三)按照财税[2002]208号文件要求,现行有关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仍按规定继续执行。

咨询联系电话: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培训就业年(028)86111545

省国税局法规处(028)86530508

省地税局法规处(028)85446371

省就业局企管处(028)87760631 877604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