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德国拜耳股份有限公司等外国企业取得技术转让收人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2003)1131号  发表时间:2003/10/10  有效性:有效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德国拜耳股份有限公司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请示》(川地税发[2002]102号)、《关于日本株式会社山田制作所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请示》(川地税发[2002]108号)、《关于日本国株式会社三国取得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请示》(川地税发[2002]109号)、《关于日本国F. C. C株式会社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请示》(川地税发[2002]110号)、《关于日本昭和株式会社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请示》(川地税发[2002]111号)、《关于日本株式会社MORIC公司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请示》(川地税发[2002]114号)、《关于德国马仓创新气体系统有限公司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请示》(川地税发[2002117号)和《关于英国三井一巴布科克能源有限公司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请示》(川地税发[2003] 7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0]16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对德国拜耳股份有限公司等下列外国企业与我国企业签订技术转让合同而在1999年10月1日以后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予征收营业税;对与技术转让无关的技术服务费,以及技术转让收入中所含的商标使用费,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一、德国拜耳股份有限公司与拜耳(四川)动物保健有限公司签订“技术转让协议”(合同编号:TTA 960703),转让相关技术所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

二、日本株式会社山田制作所与天兴山田车用部品有限公司签订“摩托车机油泵等车部用品技术援助及驻在员经费合同”(合同编号:YTC001,002,003,004)和“摩托车机油泵,汽车油泵等车用部品技术援助合同”(合同编号YTC005 YTC006),转让相关技术所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

三、日本国株式会社三国与成都三国红光机械电子有限公司

签订“摩托车化油器技术转让合同”(合同编号OIJPSCY43 (95)MHJ001号),转让相关技术所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

四、日本国F. C. C株式会社与成都江华富士离合器有限公司签订“技术合同(合资合同福建)”(合同编号:99046SC),转让相关技术所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

五、日本昭和株式会社与四川宁江昭和减震器有限公司签订“摩托车减震器及相关产品的技术援助合同”(合同编号:019320),转让相关技术所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

六、日本株式会社MORIC公司与四川华川雅马哈摩托部品制造有限公司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合同编号OIJPSCY43008),转让相关技术所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

七、德国马仓创新气体系统有限公司与西梅卡亚洲气体系统成都有限公司签订“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书”,转让相关技术所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

八、英国三井—巴布科克能源有限公司与四川省东方电力设备联合公司签订“大同2X600MW电厂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编号02GBSCY36DJT- DG – 0246),转让相关技术所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