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口收汇核报系统”的核销数据传送及退税数据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汇发(2003)126号  发表时间:2003/10/16  有效性:有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开发的“出口收汇核报系统”(以下简称“核报系统”)于近期在全国逐步推广运行。核报系统运行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向税务部门传送核销数据及税务部门接收和使用数据的方式将有所变动。为保证核报系统的平稳运行,切实做好出口收汇核销和出口退税的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国家税务局系统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下称国税系统)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投资的科学决策、促进税收任务的完成和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及财政部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国税局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国税局系统行政、事业单位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三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国税局系统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的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预算。

第四条项目支出设立,按照其性质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和其它类项目。

(一)基本建设类项目,是指按照国家关子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局系统基本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根据基本建设项目投资需要安排的支出。

(二)行政事业类项目,是指国税局系统为开展某种专项业务或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行政事业费开支的项目。包括办案费支

六、对于经批准实行自动核销方式的单位,外汇局应提前10个工作日抄知同级税务部门。对于被撤消自动核销资格的单位,外汇局应于撤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抄知同级税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