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督办税收违法大案要案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2003)225号  发表时间:2003/10/27  有效性:有效
乐山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大案要案管理办法(试行)》(川国税发〔2003〕56号)第七条(三)项的规定,省国税局决定将四川省犍为县红光煤矿涉嫌偷税案列为省国税局督办案件。请你局迅速确定主管领导、承办单位和查处方案,填写《督办案件情况报告表》,于2003年11月5日前报告省国税局(稽查局),随后每15日书面报告一次查处进展情况,对紧急情况和重大问题应立即报告。
案件编号:〔2003〕第6号
督办单位:省国税局稽查局
督办人员:吴红渝
督办电话:028-84467830
附件:督办案件情况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