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发部分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2003)1232号  发表时间:2003/11/13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上海、天津市市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部分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进行了重新核定,现将核定后的计税价格印发给你们,自2003年11月17日起执行。



附件: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目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