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收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2003)263号  发表时间:2003/12/5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车购办:
为了进一步做好车购税征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车购税最低计税价格是国家税务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和市场价格因素,随时公布不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今后各地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最低计税价格和时限执行。
二、今年由于各地收文滞后,收到文件时,应按文件规定办理补征税款或应退税款。纳税人不论是多交税款或是少交税款,凭原纳税凭证到原征收单位办理退税或补税,无原纳税凭证一律不办理退税。征收单位已办理退税或补税,应在原纳税凭证上注明。今年车主应退税、补税的,于2003年12月31日办理完毕,过时不再办理。
三、各地车购办办理纳税人退税时,开具退税凭证(据),用当天收取的车购税税款支付应退税款,收、支相抵后入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