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川地税明电(2003)032号  发表时间:2003/12/23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单位、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5号)、《关于对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纳税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6号)转发给你们,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工作,加强和当地国税部门的配合,流转税管理部门要按时完成货物运输业纳税人认定工作,征管部门要做好货物运输发票管理工作,信息部门要确保信息数据的正常传输。各部门要落实责任,定期检查,对虚开货物运输发票的,要严肃查处。此项工作省地税局由流转税管理处牵头,并负责货物运输业纳税人的认定、年审,征管部门负责委托中介机构代开发票的认定,目前货物运输发票由纳税人自开和地税机关代开。

二、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3]121号)文件要求如实填开,自开票纳税人填开的发票要加盖“代开发票专用章”,专用章式样和规格附后,由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用宋体自自行刻制。(章中“地方税务机关”指县级以上地方税务局,县级以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用“代开发票专用章”,税务所代开发票时,用“代开发票专用章”)。
三、各级地方税务局在办理税务登记和代开货物运输发票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和发票工本费时,必须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四、货物运输业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率按3.3%征收。

五、各级地方税务局要严格执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数据传输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传输货物运输的有关数据。

六、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做好货物运输业管理面上工作的同时,由国、地税双方共同选择一个县(区)局,作为抓好该项工作的重点,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七、根据总局要求,对货物运输业呐喊岁人的的认定工作于2003年12月29日以前结束。凡在此前不能完成的,由市、州地税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到省局专题汇报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