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3年开展对外国企业取得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征收所得税和营业税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文号:国税函(2004)006号  发表时间:2004/1/2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外国企业取得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征收所得税和营业税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函[2003]538号)的工作部署,2003年对外国企业取得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征收所得税和营业税的专项检查工作业已结束。其间,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通力合作,采取有力措施,克服了专项检查范围广、税源分散、工作量大等困难,较好地完成了检查任务。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多数地区能够按国税函[2003]538号的要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组成临时联合工作组,共同领导、组织协调和实施检查,从而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并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根据各 地上报的检查报告,从报告的及时性、数据资料的完整性和逻辑性、检查质量以及国、地税局合作程度等方面综合评定,成绩较为突出的单位有(排名不分先后): 山东、天津、江苏、重庆、上海、吉林、宁波、浙江、甘肃、云南、深圳、青岛、新疆、河南、宁夏、湖北等省(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虽经多次催报,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至今未上报检查报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上报的资料数据不规范、不完整,给整体专项检查工作带来了负面影响。

从检查范围上看,根据各地上报资料数据显示,自查表的发放数量较少,与各地实际征管户数相比有较大差距,没有达到预期的检查范围要求。从检查内容上看,大多数单位在检查税务凭证开具、预提税及营业税纳税情况的同时,对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相关税种的政策执行情况也进行了附带检查,对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起到了带动作用。

根据检查的结果,截止2003年上半年,各地累计开具税务凭证76952份,其中: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34852份,企业所得税免税凭证10103份;营业税完税凭证25928份,营业税免税凭证6069份。漏开税务凭证864份,占应开具税务凭证份数的1.11%。错开税务凭证168份, 占已开具税务凭证份数的0.22%。在重点检查阶段,共检查企业7420余户,查出应纳未纳税款25949万元,其中:预提税15629万元,营业税9331万元,加收滞纳金及罚款779万元,查出其他各税应纳未纳税款210万元,错征预提税96万元。

二、 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

(一)存在的问题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之间缺少信息沟通机制,不能做到互通信息,或内外税部门之间缺乏合作机制,造成漏征漏管。税务机关与外汇管理部门或外汇指定银行之间同样缺乏信息沟通,致使企业在税务凭证不全或不规范的情况下,仍有可能汇出按规定应提交税务凭证才可以汇出的收入。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办理程序缺乏了解,主动代扣税款和申报意识不强;基层税务部门对预提税征收管理重视程度不够,控管力度不强,加之税务部门机构调整,税务人员变动较大,缺乏熟悉政策的业务人员。由于以上原因,致使预提税代扣税款、申报缴纳的行为滞后,税务部门出现错开税务凭证、税款漏征、错征问题。

(二)解决措施

1.加强业务培训和税收政策宣传。针对非居民管理专业性较强,基层税务人员政策不熟的实际情况,加大各级税务机关专业培训力度,提高干部相关税收专业知识水平。积极做好税收政策宣传工作,使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了解相关税收法律知识,增强纳税意识,营造诚信纳税氛围,实现非居民税收源泉控管的目标。

2.落实联系制度。各地税务机关应积极主动与外汇管理部门和外汇指定银行取得联系,建立定期信息通报机制。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明确职责,建立联系制度,坚决实现信息共享,统一对外,并实行过错追究制,共同做好售付汇管理工作。

3.规范售付汇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各地税务机关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售付汇管理工作程序,加强日常管理和检查,使税务人员开具、审核、审批时有章可循,严把售付汇税务凭证开具关。希望各地认真总结本次专项检查的经验,发扬成绩,克服不足,进一步规范非居民售付汇税收管理,切实提高征管质量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