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分类构建税收征管工作格局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发(2004)004号  发表时间:2004/1/7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的意见》(国税发[2003]128号)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的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1]1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各地呈报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0号)文件精神,省局制定了《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分类构建税收征管工作格局的意见(试行)》,现印发各地,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分类构建税收征管工作格局是我省国税系统贯彻《税收征收管理法》,落实税收征管新模式的重要举措,对于坚持依法治税,深化征管改革,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落实。具体实施过程中涉及机构、职能的改革及调整要按照管理规定及权限办事,有关业务重组及相关资源配置要符合法制、规范、效率原则。

各市、州局应在省局分类构建税收征管工作格局的规划设计框架内,实是求是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经省局批准后执行。个别条件不具备的,可暂缓实施。实施中要做好各方面工作,妥善处理好有关具体问题,确保改革有序推进和干部、队伍、工作稳定。各地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如国家税务总局有新的规定和要求,则按总局新的规定执行,试行中的重大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分类构建税收征管工作格局的意见(试行)

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和建立完善“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税收征管新模式要求,结合四川实际特拟定全省国税系统分类构建税收征管工作格局意见。

一、总体思路及基本原则

(一)总体思路

在依法治税原则下,以税收业务合理重组和征管资源优化配置为重点,以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为落脚点,分类构建符合不同区域实际的税收征管工作格局,确保新征管模式协调高效运行。

(二)基本原则

依法规范、精简效能原则。税收征管机构及职能调整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精简效能原则压缩征管机构的层次和数量,逐步实现扁平化目标;进一步优化内设机构职能配置,充分体现效率。

整体规划、分类建设原则。按照新征管模式的总体框架,结合四川实际,由省国税局统一领导和规划设计成都市中心城区、一般省辖市州中心城区、经济发达税源大县、经济不发达税源小县和少数民族地区县五大类别征管格局的建设框架。市、州国税局结合当地实际,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二、格局分类及机构职能

根据各市、州和县(市、区)的不同情况,全省国税系统实现新征管模式要求的具体征管格局划分为五大类别。

(一)成都市中心城区试行征管板块化工作格局

成都市中心城区试行板块化格局。由于市区内纳税人多,征管战线较长,为方便纳税人办税办事,市国税局不承担直接面对纳税人的征管工作,重点负责系统税收计划会计统计票证管理及征管数据的集中处理。同时,撤销原市直属的征管分局,将所辖纳税人交由各区实行属地化管理,并上收中心城区国税局稽查职能,交由市稽查局负责。相关机构及职能调整如下:

市中心五城区国税局直接面对纳税人履行征收管理职能,按照全职能局规定内设机构及配置职能,但行政科室总数不得超过8个,并按精简效能、合理布局的原则,适当下设税务分局,做好辖区征管工作。

市局稽查局负责系统稽查业务指导、涉税大要案件的查处和中心城区的重点稽查工作。

成都市中心五城区之外的其他县(市、区)国税局应积极推行机关基层一体化工作格局。

(二)一般省辖市州中心城区建立征管板块化工作格局

调整市、州国税局及所在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区(包括州局所在地县、市,下同)国税局职能。在充分考虑当地信息化建设水平及纳税人状况和税源分布情况的基础上,所有中心城区国税局主要负责税收管理,不再承担征收、重点稽查业务工作,其征收职能交由市、州国税局内设征收机构或直属分局负责,稽查职能交由市、州国税局稽查局负责。市、州国税局要改革工作模式,履行好双重职能,既要领导好所辖系统的各项工作,又要直接领导并全面统筹好中心城区征管工作,要不断优化城区征管资源配置,降低征纳成本,堵塞税收漏洞,提高征收管理质量和效率。相关机构设置及职能调整如下:

市、州国税局可直接履行集中征收职能,各地可因地制宜选择以下实现方式:①撤销市、州国税局原征收分局对外称谓,转为市、州国税局内设机构,名称统一为征收科(处),其工作人员可使用征收编制。②不内设征收机构的市、州国税局,也可将原征收分局更名为直属分局,履行集中征收职能。③市、州局实行直接征收暂时有困难的地区,可由市、州所在地的区(县、市)国税局负责税务管理和征收职能,其局内可设立征收股,做好所辖区域内纳税人的申报征收工作,市、州国税局实现事后的数据集中和监控,条件成熟后,市、州国税局应上收征收职能。

按县级行政区划设立的区国家税务局是中心城区税务管理的主体机构,不作变动;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可设立区国税局(没有设立的原则上不新设);也可跨行政区、开发区按经济区划设立市、州国税局税务分局。区国税局和市、州国税局税务分局可设1—3个税收管理股,直接实施辖区纳税人管理工作。

市、州国税局原有重点税源管理机构及其管辖业户,可按以下要求进行调整规范:撤销市、州国税局重点税源管理局,将所辖纳税业户全部移交给市、州所在地的中心城区国税局管理,或者将所辖的重点税源企业与其中小纳税业户分别移交给市、州国税局直属分局和中心城区国税局进行管理。撤销重点税源管理局对外称谓,转为市、州国税局内设机构,名称为重点税源管理科(处),由其专门负责大型集团公司的税收管理。

管辖区域较大,小规模纳税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较多的区国税局可视情况在城区内设立1—2个税务分局,由其负责中心城区和郊区范围内零星分散及流动税源的管理。城区税务分局应尽可能做到与区国税局同址办公。辖有边远农村乡镇较多的区国税局,可按经济区划适当保留个别农村税务分局。

少数民族地区州府所在地县(市)国税局可因地制宜选择中心城区征管板块化工作格局或县级局机关基层一体化工作格局。但无论选择何种格局,在同一城区税款征收和稽查业务应集中统一。

稽查局作为市、州局直属机构,负责系统稽查业务指导、涉税大要案件的查处和中心城区稽查工作。

(三)大县推行机关基层一体化工作格局

大县包括部分县级市、一二类县国税局及大中城市中心城区范围以外的区国税局,其机构及职能调整如下:

1、内设机构(总数不超过8个)

①按我省“三定”方案现行规定设置办公室、计划财务股、人事教育股、监察室、法制征管股(负责系统税政、征管和法制业务的综合性工作)。

②将原征收分局转为局内设机构,名称为征收股,其职能不变。

③收缩撤并若干原管理分局后可视情况增设1-3个内设机构,名称为税收管理股,负责直接面向纳税人的税收管理。

2、直属机构

设立稽查局,作为县级局的直属机构,负责辖区内的税务稽查。

3、派出机构

大县局在城区原则上不设税务分局,个别征管工作量特大、情况复杂的,可视情况适当保留个别税务分局;在农村不新设税务分局,对原有的农村管理分局,应当根据局与所之间距离、办公及住宿条件、交通通讯状况、税源结构及征收方式、管辖户数及收入规模、经济发展前景等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凡无保留价值的,按照实事求是、积极稳妥、逐步到位的原则进行收缩撤并。

(四)小县推行机关基层一体化工作格局

除大县局以外的其余县级局均为小县局,主要是指三、四类县、区国税局。从税收效率和成本的角度考虑,小县局一般不设立或保留税务分局,但辖区内小规模纳税人较多或重点税源较分散的,也可保留个别税务分局。

1、内设机构(总数不超过7个)

小县局内设行政股室,除监察室与人事教育股合署为人事监察股之外,其他机构及职能与大县局相同。

2、直属机构

设立稽查局,作为县级局的直属机构,负责辖区内的一级稽查。

(五)民族地区县推行机关基层一体化工作格局

三州所辖各县税源小,职工人数少,征管机构及力量不宜分散。其县(市)国税局内设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设置。①税源较大,税务干部较多的县国税局可比照小县局内设机构。②税源较小、税务干部较少的县国税局可设立办公室、计划征收股、税收管理股、人事监察股。③税源特别小、干部职工特别少的县国税局只设办公室和征收管理股。

县国税局的外设机构,一般只设立稽查局,个别地方如不具备设立条件,可只保留稽查局的建制(对外挂牌);原则上不设立税务分局,但确因税收征管需要又具有经济税源增长潜力的个别农牧区已设立的税务分局可保留。

各级国家税务局所属事业单位按总局统一规定报经批准后因地、因事制宜设立。

三、机制建设及工作要求

(一)加强征收与管理及稽查工作的有机配合,征管查职能应按照总局的统一要求进行规范。各地要根据征管实际和纳税服务需要合理布局办税服务厅,并完善其功能。负责集中征收的机构应与所在城区相对应的税务管理机构相衔接,延伸其服务场所或服务窗口,以利于面向纳税人做好申报征收的分点受理及征管数据的过程监控和集中处理工作。负责税务管理的机构应将管理业务尽可能前移到征收环节,以利于为纳税人办税办事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办税服务厅是国税机关的综合办公场所和为纳税人服务的中心,所有为纳税人服务的事项原则上都应集中统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各征管单位要强化服务意识并改进管理方式,要坚持做好和不断优化“一站式”和“一窗式”纳税服务工作,既各司其职又协调配合,共同努力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二)建立操作性强的岗责体系。要按照新的征管格局及职责任务,科学合理设置工作岗位,细化和量化工作标准,明确各工作岗位的权力、责任、奖惩及与岗位职责相适应的人员素质要求,建立以工作任务确定工作岗位,以工作岗位确定工作标准及人的素质要求,以工作标准确定工作人员的权力、责任,并考核工作绩效,以工作绩效确定奖惩的岗责体系。与此同时,要进一步简化和规范征管流程,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避免出现新的疏于管理、淡化责任问题。征管机构内部的分工应当适度,征收、管理编制可以合并使用,对管理机构履行日常征管事项的职责内容,各地要作出具体界定。

(三)加大税收信息集中处理,高度共享和动态监控力度。要认真解决基础数据不实,信息资源利用率低及“信息孤岛”等突出问题。要以县(市、区)国税局为基本信息采集点,以市、州国税局为一级数据处理中心,按照采集、传输、审核、加工、应用的内在要求,盘活散置于征管一线的大量信息流。要依托全省三级主干网络,全面推行应用“税务监控系统”,把总局的CTAIS、我省的STIMS以及金税工程、出口退税、税收会统、公文处理等有关系统的数据抽取到税务监控系统中来,在税务信息的深化应用上下功夫。市、州国税局都要逐步建立综合数据库,并要落实工作部门和人员负责所有归集信息的管理和具体处理,根据不同的征管业务需求或选定的业务主题进行数据统计、分析、预测、评估,提出收入、税负变化、重点稽查及预警管理等有关工作建议或处理方案,及时下达指令,精细指导基层征管工作,有效发挥信息资源对税收管理的支撑作用。要建立以数据质量为核心的管理制度,提高目标制定的准确性,过程控制的严密性,管理监控的有效性和考核评价的科学性,形成数据质量与管理质量有机的良性互动,促进税务管理水平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