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2004)010号  发表时间:2004/1/13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39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为确保出口退税从对审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到对审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的平稳过渡,从2004年1月1日起,对外贸企业2003年12月31日前出口货物补开专用税票的,各地供货企业的主管国税机关仍应录入、传输专用税票电子信息。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做好政策宣传和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协查工作,对外贸企业2003年12月31日以前报关出口货物还未开具专用税票的,主管退税机关要做好宣传工作,督促外贸企业于2004年1月31日前补开专用税票;出口货物缺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或有疑点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的,出口企业应及时向国税机关反映,各级国税机关要按要求做好疑点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的上报、协查、补录和传输工作,省局将通过总局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协查系统尽快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