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2004)013号  发表时间:2004/1/16  有效性:有效
成都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调整四川成都卷烟厂等2户企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4]23号),对你市成都卷烟厂生产的"五牛(金)"牌卷烟,自2003年12月1日起按以下核定调整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征收消费税。

生产企业 卷烟牌号 烟支包装规格 计税价格
元/条(200支)
成都卷烟厂 五牛(金) 25×(62+22)
硬盒翻盖 17.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