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进口卷烟消费税税率助通知
文号:财税(2004)022号  发表时间:2004/1/29  有效性:有效
海关总署:

为统一进口卷烟与国产卷烟的消费税政策,经国务院批准,对进口卷烟消费税税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3月1日起,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按以下办法确定:

1、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其中,关税完税价格和关税为每标准条的关税完税价格及关税税额;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标准条(200支)0.6元(依据现行消费税定额税率折算而成);消费税税率固定为30%。

2、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50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为45%;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50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为30%。

二、依据上述确定的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计算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消费税税额。

1、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

2、应纳消费税税额二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消费税定额税。其中,消费税定额税:海关核定的进口卷烟数量X消费税定额税率,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标准箱(50000支)150元。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