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2004)149号  发表时间:2004/1/30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管财(2004)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根据《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现就领取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后,保证工作联系畅通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凡领取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的税务人员,必须保证通讯联系畅通。税务人员应及时将本人的移动通讯联系方式及变动情况报告本单位,并保持移动通讯工具处于开启状态,以便工作联系畅通。

二、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汇总掌握本机关工作人员的移动通讯联系方式,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以方便相互间工作联系。

三、领取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后不能保证工作联系畅通,以致影响正常工作或者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费用补贴发放机关有权暂停发放。

四、各级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保证工作联系畅通的具体实施办法。对税务系统特殊工作岗位人员的范围、条件及审批程序的确定,总局将另行明确,各地不得自行确定。

附件: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管财[200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