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
文号:国办函(2004)023号  发表时间:2004/2/27  有效性: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

你局《关于明确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扣缴义务人的请示》(国税发(2004)14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中的“征收、管理”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一律比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