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长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4)042号  发表时间:2004/3/5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宇[1999]43号)执行时间已于2003年底到期。为继续支持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执行有关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对机关服务中心有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等税收征免政策,继续按照财税宇[1999]4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期限为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