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发部分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2004)369号  发表时间:2004/3/12  有效性:有效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上海、天津市市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部分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进行了重新核定,现将核定后的最低计税价格予以发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目录(略)另发纸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