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达州市国家税务局新建综合业务用房的批复
文号:川国税函(2004)074号  发表时间:2004/3/19  有效性:有效
达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新建综合业务用房立项的请示》(达市国税发[2002]212号)收悉。经省局转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同意你局新建综合业务用房,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2412平方米,其中地上部份建筑面积不超过9956平方米,地下车库及人防工程建筑面积不超过2456平方米,项目投资估算4352万元。建筑装修标准严格按照《国家税务局系统办公业务用房建设标准暂行规定》(国税发[2000]184号)执行。该项目建设资金省局已补助1000万元,不足部分由你局自筹。

请在接此批复后到有关部门办理立项等相关手续,并严格按照批准的规模进行设计。在完成工程设计、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后,按规定上报开工请示,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方可开工。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原办公用房按已上报省局的拍买和出售方式进行处置。

并请在收文30日之内,将签字盖章后的《全省国税系统基本建设管理责任状》一式两份报省局。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