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契税征管严格考评制度的通知
文号:川地税函(2004)081号  发表时间:2004/3/25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为切实加强契税征管工作,促使契税收入有效增长,现作如下通知:

一、制定切实可行的征管办法。各市、州地税局应当按照《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建设委员会、四川省国土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发[1998]87号)及《关于加强土地契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川地税发[2004]10号)精神,结合本地实际,与本级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办法,对契税纳税环节、具体征收办法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资料传递作出具体规定。
二、严格执行契税政策。各级地税机关要切实履行契税的税政管理权,严格执行契税政策,契税的减、免、缓要有严格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各地制定的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及一次减免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将相关资料上报省局备案。

三、实行契税自征。各地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规定,实行契税自征。要在土地交易中心(所)、房屋交易中心设置契税征收窗口,为纳税人提供方便。要充分利用省局统一开发的农业税征管软件,使用计算机进行契税征管,开具契税税票。

四、及时上报重点税源和征管难点。对契税的重点纳税户(纸纳税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必须如实上报省局,特别是地税机关难以征收的税款,以及地方为招商引资擅自越权减、免、缓契税的情况要如实上报。

五、及时上报收入进度及分析。各地在每个季度结束后10日内,须上报本地区收入进度情况,并对契税征收情况、政策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及采取的措施做出全面分析。

六、努力扩大契税收入规模。要通过有效措施,促使契税总收入较上年有大幅度增长,土地契税占契税总收入比例有大幅度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