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2004)084号  发表时间:2004/4/2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直属分局,省税务培训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18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国税系统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投资额在200万元(不含)以下的综合业务用房新建、购建项目和投资额在100万元(不含)以下的综合业务用房改建、扩建、修缮、装修项目,省局委托市、州国家税务局进行项目评审、立项审批和开工审批。市、州国家税务局在立项审批后10日内报省局审查备案,对不符合基本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审批的项目省局将责成其纠正。

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