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公安部关于印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样证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2004)446号  发表时间:2004/4/6  有效性:有效
各省、几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于2004年I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这部法律,经国务院同意,从2004年开始,我国将开展集中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以下简称换证工作)。3月29日,上海市、浙江省湖州市、广东省深圳市作为第一批试点城市开始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其他省份也将从5月份开始陆续开展换证工作。为配合做好有关准备工作,现将公安部《关于印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样证的通知》(公治[2004] 59号,以下简称《通知》)及其3月26日印发的《全国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情况通报》(以下简称《通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配合

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是国务院为提高我国人口管理工作现代化水平,推动我国信息化建设作出的重大决策,对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加强人口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税务部门要充分认识换证工作的重要意义,结合税务工作,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推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应用。

二、学习识别,便民办税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与居民身份证管理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了解本地区换证工作时间:安排,做好相应工作调整。要采取有效形式,认真学习公安部的《通知》和《通报》,掌握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特点、防伪措施和核验方法,在税务干部中普及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相关知识,特别是在工作中需要查验居民身份证的税务人员更要熟练掌握。根据公安部的统一安排,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换发有先有后,必然出现第一代居民身份证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并存现象。因此,在过渡期间,对于合法持有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办理涉税事务的公民,不得拒绝办理。

三、严格查验,落实责任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启用后,各地在税收征管工作中要落实责任制,加大对身份证的查验力度,尤其要注意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规定,防止出现漏洞。发现假证要及时报告居民身份证管理部门。对于启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向居民身份证管理部门反映,积极协助解决问题,力纳税人因换发居民身份证而影响涉税事务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