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的通知
文号:川地税函(2004)102号  发表时间:2004/4/8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以下简称《复议规则》),并从今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复议规则》的施行,将在防止和纠正税务机关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为认真贯彻实施《复议规则》,做好地方税收的行政复议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学习

税务行政复议是税务机关自我纠错的重要监督制度,它通过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和对行政活动的审查,纠正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监督和维护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对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行政机构具有重大意义。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实施《复议规则》的重要并结合学习《税收征管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赔偿法》、《行政许可法》,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意识。本着学用结合的原则,重点抓好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复议人员的学习。通过学习和培训,使广大地税干部深刻理解和掌握行政复议的内容、相关规定和要求,增强贯彻《复议规则》和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全面提高依法治税水平。

二、严格执行,规范执法

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复议规则》规定,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对受理的每一个行政复议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作出复议决定。上级地税机关要依法加强对 下级地税机关开展行政复议活动的监督检查,对没有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要及时查处,坚决纠正。

各级地税机关要以贯彻实施《复议规则》为契机,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首先,要提高税务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在规范性文件出前,必须把法制工作机构的审核作为必经程序,防止出现税收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定不符的情况,从源头上解决依法行政问题。其次,要依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重点规范税务处罚和税务审批程序。要做到执法主体合法和行政程序合法,使具体行政行为在程序上和形式上合法有效。最后,要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各级地税机关要自觉接受上级机关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的监督,司法机关依据行政诉讼法实施的监督,纳税人通过申诉、举报、信访等方式实施的社会监督。通过各种行政复议法实施的监督,司法机关依据行政诉讼法实施的监督,纳税人通过申诉、举报、信访等方式实施的社会监督。通过各种监督机制的有效运作,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三、健全机构,充实人员

税务行政复议工作是一项法律性、专业性加强的工作,工作量大、涉及面广,需要熟悉法律和税收业务的部门及人员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复议规则》第四条明确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健全法制工作机构,配备专职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人员,保证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法制机构,特别要结合川编办[2002]143号文件,在县级地税局建立健全法制机构,配备专职法制工作人员,以适应法制工作和地税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