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4年度综合执法检查的通知
文号:川地税函(2004)103号  发表时间:2004/4/8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根据全省地税工作会议、党风廉政建设会议精神,省局决定开展2004年度综合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及步骤

检查分四个阶段:5月底前为宣传部署阶段,各级地税局发文部署,制定方案,宣传发动;6、7月为县局、税务所(分局)自查、自纠阶段;8月为市、州地方税务局检查和处理阶段,各市、州地税局对所属县、所进行检查、处理;9、10月为省局重点检查和处理阶段。

二、检查内容

(一)开发区政策检查。是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检查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号)和省局要求人民清理政策并上报省局,是否存在超越税收管理权限制定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包括有无区内注册区外经营企业享受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的,有无自行扩大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提高优惠比例、延长优惠期限的)和超越税收管理权限制定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的。
(二)是否存在越权审批减、免、缓税和混级混库、转引税款、空转税款、垫交税款、不征少征税款等违法违纪问题。

(三)税务稽查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政策法规是否准确,查处的税金、滞纳金、罚款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入库等。

(四)是否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重大案件审理、案件抽查复查、执法过错追究、税务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等有关制度。

(五)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西部大开发、下岗事业人员再就业等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

(六)税款征收、申报及日常管理情况。

(七)税务代理机构是否彻底脱勾,是否存在违规税务代理、违规收费等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情况。

(八)执法监察情况

(九)是否擅自制定支持钢铁、电解铝和水泥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检查方式

(一)省局检查组重点检查市、州地税局及其征收分局、稽查局,并视情况延伸核查下级地税机关和纳税人。

(二)为规范检查、区分责任,在检查过程中应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记录由检查组和被检查单位签章。

四、检查范围

省局届时将组织5个检查组对10个市、州地税局进行重点检查,具体根据各地执法情况、自查情况确定。

五、检查处理

按照自查、自纠的问题从轻处理、上级检查组查出的问题从严处理的原则,各单位要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要求限期整改并报整改结果,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相应责任;各级地税机关要对检查情况在系统内进行通报,并认真研究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规范执法的措施。

六、检查要求

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认真进行自查自纠,积极、主动配合检查组检查。此次检查以法制部门牵头,监察及其他相关部门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各市、州地税局将自查报告一式两份于8月底前上报省局(政策法规处)。

检查组成员应自觉遵守廉政纪律、工作纪律,检查结束后要提交经检查组组长签字的检查报告(包括检查基本情况、被查单位存在的问题、对被查单位的处理建议、检查组成员遵守纪律情况等)和调查取证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