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3年打击涉税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情况的通报
文号:国税发(2004)040号  发表时间:2004/4/13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总体部署,进一步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7月15日印发《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建筑安装企业偷税等涉税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公通字[2003]54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2003年8月至12月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力量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建筑安装企业偷税等涉税违法犯罪的专项行动。各地税务机关根据《通知》精神,积极会同公安机关,紧密结合当地实际,深入有序地开展专项行动,查办了大批涉税案件,追缴了大量税款。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专项行动取得显著成绩

在巩固既往治理整顿税收秩序的基础上,各地税务机关紧紧围绕《通知》确定的重点,集中力量打击制售假发票和建筑安装企业偷税违法犯罪活动,加大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查办了大批大案要案,摧毁了一些制售假发票的窝点和犯罪团伙。据各地上报数字统计,截止2003年12月31日,在这次专项行动过程中,税务机关共发现有问题的纳税人123449户,立案13344件(其中制售假发票2919件,建筑安装企业偷税6454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635件,骗取出口退税336件),结案12782件(其中制售假发票2809件,建筑安装企业偷税6643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972件,骗取出口退税358件);曝光666件(其中制售假发票224件,建筑安装企业偷税207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35件);查补金额合计132264万元,其中税款93742万元,滞纳金6112万元,罚款31847万元,没收违法所得562万元;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税收犯罪案件1319件(其中制售假发票244件,建筑安装企业偷税162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09件,骗取出口退税4件),进一步遏制了此类不法活动的蔓延,促进了税收秩序的好转。

(一)统一思想,精心组织,部署周密

多数地区税务机关充分重视这次专项行动,认真组织学习《通知》精神,统一思想,坚定信心。许多地区税务机关主要领导亲自组织、亲自参与、亲自指导,会同公安机关联合成立专项行动协调领导小组,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做好措施、组织、保障的三落实,并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从各地上报情况看,较早制订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地区有:北京、天津、吉林、浙江、广西、贵州、西藏、海南、陕西、宁波、青岛、厦门等省(区、市)国税局和北京、浙江、云南、宁波等省(市)地税局。这些地区税务机关迅速会同当地公安机关转发《通知》,专门召开会议进行全面部署,对当地税收征管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分析研究当前涉税违法犯罪的特点和突出问题,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周密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分阶段确定工作目标,迅速开展专项行动。浙江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报送9期专项行动报告,海南省国税局多次报送国税稽查专项行动信息,陕西省国税局报送5期专项行动简报。

天津市国税局、地税局、公安局建立市、区两级联络员制度,通过联席会议、案件线索通报等形式加强沟通和协作。对在逃的涉税犯罪嫌疑人,税务机关商请公安机关纳入追捕逃犯信息系统。贵州省国税局把打击制售假发票的重点放在中心城市,对车站、码头、宾馆、旅社等制贩假发票者集散地进行突击检查,并充分利用金税工程协查系统和其他征管信息软件系统,强化内部发票管理,进一步落实发票岗位责任制。陕西省国税局对专项行动实行量化考核,内容包括资料上报、检查面、入库率、处罚率、案件移送和宣传报道。云南省地税局由分管领导具体组织专项行动,强调做好与年度重点工作、日常税收征管工作和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三个结合”,将专项行动有机融入地税稽查交叉检查和公路货运发票检查等专项检查工作之中,努力做到一起布置、一起检查、一起协调、一起见效。

(二)重点突出,执法严格,措施得力

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充分利用税收征管记录及相关信息资料,结合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开展专项行动,仔细排查专项行动案源,广泛运用多项稽查方法,综合行使各项行政执法权力,查深查透每一起涉税案件。北京市国税局利用新税收征管系统科学确定稽查对象,将纳税人的纳税情况与纳税规模进行分析比对,选出税负明显偏低、发票用量较大、与上次稽查间歇较长的纳税人作为专项行动的重点稽查目标。该市海淀区国税局通过对纳税人申报数据的分析、比对和排查,发现部分企业利用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行抵扣进项税额,进而套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新动向,并抓紧研究查防措施。天津市地税局将规范建筑安装行业税收秩序作为专项行动的重点,对外地建筑安装企业筛选出259个外地施工队和898个合同作为稽查重点,对本市3920个建筑安装企业的领购发票记录和纳税记录进行核对,筛选出1085户企业作为稽查重点,查补税款4062万元。浙江省杭州市国税局对涉税违法犯罪高发区域的涉嫌企业进行仔细摸排,挖出一起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查明32家虚假注册“开票公司”以假海关完税凭证和假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共骗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309份,涉及税款5636万元。

(三)分工负责,密切合作,联手整治

许多地区国税、地税、公安机关迅速按照两部局《通知》制定具体周密的实施方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工负责,联手开展专项行动,努力争取检察院、法院以及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的大力支持与密切配合,形成综合整治合力。厦门市国税局、地税局加强与公安局合作,共同对排查出的重大案件进行案前分析,案件移送后继续为公安机关提供税政业务支持。广东省惠州、江门、揭阳、汕尾市公安、税务机关联合行动,先后捣毁7个制售假发票窝点,缴获各种假发票31万份,抓获犯罪嫌疑人42人。青岛市国税局、地税局、公安局通过公安机关身份证校验系统比对新办企业法人身份证号,查处了“3. 26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查明虚开发票3770份,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抓获。宁波市公安、国税机关严格分工,密切合作,国税机关主要行政调查取证,公安机关重在侦查、缉捕案犯,通过网上追逃、规劝投案、架网守候、技侦监控等手段抓获了江北区忠祥物资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20名中介人,查出虚开发票1131份,涉案税额591万元,查处了接受虚开发票的741户企业。河北省邢台市地税局、公安局从9月10日至11月25日依法拔除长期逃避纳税与监管的钉子户376户,1012户纳税户主动办理了税务登记,使该市地税系统税务登记率达到%.85%0

专项行动期间,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督办了17起影响重大、情节严重的大要案件,大部分案件得到了有效查处。其中河北省查办了“河北石家庄门彦军伪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查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60份,涉及税款724. 8万元。云南省成功告破“5. 9制售假发票案”,捣毁制假黑工厂和贩假黑网络各2个,收缴各种发票10万份,8名犯罪分子被依法判刑。安徽省查明宿州宝原公司等3户企业注册虚假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72份,涉及税款1142万元,通过取得虚开货物运输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72万元,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抓获。

一些地区确定一批数额巨大、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涉税案件实行挂牌侦办、督办。浙江省国税局、地税局和公安厅共同将

“杭州康林装演有限公司特大偷税案”等60起涉税案件确定为重点督办案件。宁波市国税局、公安局将“顾国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等10起案件作为重点督办案件,落实侦破责任领导和负责人员,该市8个涉税犯罪嫌疑人慑于专项行动的威势而投案自首,如宁海"7. 14"发票案的两名中介人主动投案并有立功表现;江北金泰不锈钢厂法定代表人自首,供述采用进料不入账、隐匿销售收入偷税150万元的犯罪事实。

在专项行动过程中,许多地区国税、地税、公安机关组织办案人员学习相关政策法律和司法解释,增强法制意识和合作精神,不断总结有效作法与成功经验,建立与完善相关制度,保证整合执法优势的充分发挥。辽宁省国税局、地税局2003年8月联合制定的《税务检查协作制度》,就双方协作检查的方式、方法和责任等内容予以明确和规范,确立了违法线索、查处结果相互通报制度、联合检查制度和联合移送制度。四川省公安厅、国税局、地税局2003年9月3日联合制定的《公安、税务机关工作协作暂行规定》,依照各司其职、优势互补的原则对协作方式、内容、案件移送、联络机构作出了具体规定。山东省公安厅、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出台的《涉嫌涉税犯罪案件移送制度》和《市级以下公安、税务打击涉税犯罪联络办公室职责》,落实了三家联席会议制度,完善了案件移送、信息传递、联席会议和线索协查等工作机制,将协作程序制度化、规范化。青岛市国税局、地税局、公安局建立了涉税案件移交办法、信息交流制度、定期“碰头会”制度、联合办案机制和大要案公安提前介入等一系列长效机制。

(四)加强宣传,曝光案件,扩大声势

许多地区税务、公安机关相当重视宣传报道,以舆论为起点和导向,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对专项行动及典型案例进行广泛宣传,建立立体式宣传网络,及时反映专项行动动态,通报涉税案件查处情况,督促纳税人自查自报,形成强大的专项行动声势,使广大纳税人受到较好教育,逐步形成依法纳税的氛围。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和公安厅2003年9月3日联合开展集中宣传活动,宣讲这次专项行动的意义和重点,公布举报电话,解答刑法涉税条款及相关税法知识,分析典型案例,规劝有涉税违法犯罪问题人员主动到税务机关说明情况或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宁夏日报》税务周刊上开辟专项行动专栏,由区国税局、地税局和公安厅轮流刊登案例、群众问题解答、税收小知识等内容。山东省12个地市在当地报纸发布专项行动通告。济南市国税局在抓获倒买倒卖假发票团伙行动中,邀请济南电视台记者全程跟踪采访报道,以专题形式进行曝光,充分向社会各界展示行动成果。浙江省绍兴市地税局2003年8月召集100多家建筑安装企业参加的专项行动自查布置会,广泛宣传税法,要求企业认真自查自纠,20户企业很快自查出问题或疑点,主动补税30万元。该局适时召开自查情况分析会,确定了5户重点检查对象,将9户企业列入责成自查范围。

二、专项行动发现的问题

(一)虚开发票案件呈现新动向

随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日益严格,以及打击虚开、倒卖和伪造专用发票活动力度的不断增大,此类犯罪得到有效遏制。但不法分子不断变换犯罪手法,在选择作案地点、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发票领购和虚开发票各环节都有密切分工,通过注册虚假企业大肆虚开发票后逃逸,跨区域流窜作案,给查处带来很大难度。一些不法分子把作案目标转向其他可抵扣税款的发票,如虚开货物运输发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等。如北京市海淀区和浙江省杭州市发现一些不法分子注册多家企业,大量虚开海关进口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二)制售假发票现象仍然严重

鉴于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骗税的风险和代价越来越高,普通发票尚未纳入金税工程监控系统,不法分子利用普通发票偷逃税情况比较突出,某些行业如餐饮业和货物运输业成为制售假发票的重点。一些纳税人真票、假票交替使用,税务管理难度较大。制售假发票犯罪向智能化、专业化和多样化发展,多是团伙跨地作案,制、供、销“一条龙”,多个窝点、分散销售、单线联系,隐蔽性增强,公安、税务机关往往难以追本溯源。

(三)建筑安装企业偷税问题较多

建筑安装企业具有建筑时间长、工程跨度大、流动性强等特点,以及企业所得税多数由地税机关管理,而取得用于工程成本核算的发票多由国税机关管理的企业提供,国税、地税以及异地税务机关缺乏信息传递等原因,其税收征管难度相当大。这次专项行动发现建筑安装企业主要存在以下问题:有的企业施工完毕后长期不结转收入;部分企业账册不健全、不规范,隐瞒销售收入;有的成本费用列支混乱、填开大头小尾发票、少计营业收入;有的采用核定纳税方式,其工程成本项目不取得发票,税务机关无法对该项目进行发票检查,收入和成本难以核实;外地经营报验登记制度落实不到位,企业税收监管力度明显不足,漏征漏管现象比较普遍。

(四)骗取出口退税案件更加隐蔽

近几年税务机关不断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出口退税的管理,严厉打击和严密监控骗取出口退税活动,骗取出口退税案件明显减少。据各地情况统计,这次专项行动骗取出口退税立案数只有336件,明显低于其他三类案件。但这并不等于骗税活动已经彻底遏制。2002年“免、抵、退”税政策实行后,许多不法分子又把作案环节前移,骗税活动向生产环节延伸,在手段上采取销售不入账、设置帐外账等隐瞒内销货物销售,或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骗税转为偷税,手法更加隐蔽,增大了税务机关的查处难度。

三、专项行动存在的不足

从整体情况看,这次专项行动成绩显著,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进展不够平衡

多数地区税务机关能够按照《通知》要求,认真部署专项行动,狠抓大要案查处,及时上报进展情况。但少数地区税务机关对这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迟迟不转发两部局《通知》,或转发《通知》而无实施方案,有的地区实施方案单家制订,其内容缺乏针对性;个别地区对这次专项行动走走过场,几乎没办案件;还有的地区对上级要求只是停留在文件的“上传下达”,甚至原文照转《通知》了事,没有落实经办责任,对重点行业、重点案件督查不力,行动迟缓,也不按《通知》规定的期限上报情况和总结。

(二)联系合作不够

据各地上报数据,在这次专项行动期间,税务机关共移送公安机关涉税案件1319件,占立案数的10. 3%,比2002年的0. 8%有较大提高。但有些地区国税与地税之间、公安与税务之间信息共享、案件资料共享机制没有很好建立起来,存在程度不同的合作缺位,案件查不深透、处理不彻底。一些地区专项行动协调机构形同虚设,没有切实可行的工作联动办法,互不通气,互不协作,各自为战。对进入刑事程序的涉税案件,没有及时了解上报侦办、起诉、审判情况。一些地区存在以行政处理代替刑事处理或以刑事处理代替行政处理的现象。

(三)缺乏具体措施

有的地区以日常工作代替专项行动,在集中力量、突出重点方面都明显不足,甚至出现坐案、等案现象。有的地区对专项行动缺乏深度,上报材料显示检查千余户纳税人,却没有反映查出什么问题(指这次专项行动确定的四类案件类型),在选案和措施方面缺乏针对性。

(四)宣传力度不足

一些地区对专项行动宣传形式单一,宣传力度不大,没有充分利用典型案例发动舆论攻势,不重视对重大案件的曝光。从各地上报的数量来看,全国曝光666件,且各地之间数量差别较大(其中江苏省和陕西省合计曝光452件),骗取出口退税案件曝光件数几乎没有,无法产生社会效应。

四、继续深入开展2004年专项整治行动

国务院领导2004年1月19日指示:“今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任务更重,责任更大。希望有关部门继续加强合作,大胆工作,狠抓落实,特别要在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老百姓切身利益和社会长治久安的重大问题上狠下功夫,力争取得更加明显的成效”。为此,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4年3月10日联合下发《关于开展打击虚开货物运输发票和制售假发票等涉税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公通字〔2004〕20号),决定于2004年3月至10月在全国范围内重点打击虚开货物运输发票、废旧物品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伪造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违法犯罪活动,对制售假发票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继续保持打击力度。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指示和两部局《通知》精神,积极会同公安机关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并着重注意以下几点事项:

(一)要充分认识专项整治行动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总体部署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打击涉税不法活动,促进依法诚信纳税,改善治税环境,维护税收秩序具有现实意义。在专项整治行动中要经常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争取各方面大力支持,确保专项整治行动顺利开展。

(二)要克服上次专项行动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点面结合,突出重点,保持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对涉嫌税收犯罪的案件,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进行行政处理(处罚)后,要严格按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三)要会同公安机关制订切实可行的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

案,做到措施、组织、保障的三落实。在专项整治行动过程中,要重视案情传递,及时上报大案要案;对复杂疑难问题要认真分析解决。各省级局要及时总结情况,定期编写工作简报,总局(稽查局)将通报各地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