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案件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地税发(2004)002号  发表时间:2004/4/15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实行重大税务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于强化内部监督、规范税务检查、提高税务稽查办案质量,推进依法治税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对此,各地做了大量工作,进行了不少有益的探索,积累了不少经验。为进一步规范重大案件集体审理制度,提高集体审理质量和效率,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鉴于《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明确了稽查局的执法主体地位,法制部门承担着执法监察检查的职责,将重大案件审理中的职责规范为:稽查局负责案件检查、取证、初审、执行;法制部门(重大案件审理办公室,下同)负责对案件的程序、证据、依据的合法性进行审理。

二、稽查局提请审理的案件,应有提请审理书(必须有提请单位的处理意见、法律依据等)、原始查帐记录、有关证据资料、检查文书、纳税人书面陈述意见、稽查报告(真实、全面介绍纳税人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处理意见及法律依据、与纳税人及有关方面的争议点等)。

三、案件审理委员会和法制部门对提请审理的案件重点审理案件的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定性是否准确,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法制部门对审理后的案件出具审理意见书,审理委员会审理后,又法制部门制作审理纪要,经分管局长审阅后,将审理委员会纪要或审理意见书随案件资料退回稽查局,稽查局根据审理委员会纪要或审理意见书作出处理决定、处罚决定、办理移送等,并将有关文书副本送法制部门一份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