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系统 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2004)113号  发表时间:2004/5/14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局内各单位,四川省税务培训中心:

为落实《全国税务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工作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22号)文件精神,不断适应我省国税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工作发展的形势,省局制定了《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干部学位学历教育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主题词:学历 教育 管理 办法 印发 通知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教育中心)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4年5月17日印发

校对:教育处 彭新宇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干部学历学位

教育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管理工作,保证干部学历学位教育管理工作的质量,鼓励广大国税干部通过刻苦学习改善专业知识结构、提升学历学位层次、提高文化素质和综合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是指各地委托或单位批准国税干部自行参加的由国家有关部门授权、备案的境内外办学机构组织实施的正规教育。

第三条 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工作要体现学以致用,强调真才实学,确保教育质量。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税务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工作实行分级负责,由各级税务机关人事、教育部门管理,在相关部门配合下组织实施。省局职责是:制定本系统学历学位教育规划和有关制度,指导与检查本系统学历学位教育项目,审批省局机关干部和本系统处级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委托境内外办学机构组织实施本系统学历学位教育项目。市(州)局职责是:审批市局机关干部和本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协助省局组织实施本系统学历学位教育项目,协助有关办学机构对本单位(本系统)学员进行管理。

第五条 省局把各市(州)局学历教育计划完成情况纳入年度目标管理,对各地学历教育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六条 系统各单位委托办学机构组织实施的培养项目实行审核制度。审核机关为省局教育主管部门。未经审核同意,各市(州)局不得自行委托境内外办学机构开展学历学位教育。省局以及省局所属施教机构委托境外办学机构开展干部学历学位教育报经总局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七条 各市(州)在委托办学机构组织实施培养项目前,必须对委托办学机构的办学情况、学历学位教育资格等进行认真考察,由各市(州)局向省局教育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报告,以及合作单位办学资格的证明文件、招生简章、《税务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办学项目申报审核表》,经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委托开展干部学历学位教育的办学机构要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规章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九条 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以国民学历教育为主,以非国民学历教育为辅;以培养高等专科、本科层次人员为主,适量培养硕士、博士研究生;以财经、管理、法律、外语、信息技术等税收业务工作急需的专业为主,适当兼顾其他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需求。

第十条 税务干部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学习以在职进修为主,以脱产学习为辅,严格控制脱产学习人数,妥善解决工学矛盾。以个人自行参加学习为主,以单位委托培养为辅。



第三章 学习管理



第十一条 个人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学习,包括单位委托培养、个人占用工作时间需组织报销学费(含报销部分学费,下同)自行安排参加学习、个人占用工作时间不需组织报销学费(含报销部分学费,下同)自行安排参加学习、个人不占用工作时间不需组织报销学费自行安排参加学习等形式。

第十二条 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干部,事前必须经过学历学位教育管理部门审批。科级及其以下干部由各市(州)局审批并备案。处级干部由省局审批并备案。未经单位审批,个人自行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单位不给予任何复习、考试和学习时间,所有费用也由本人自理。

第十三条 凡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干部,均须填写《四川省国税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申报审批表》,并将《四川省国税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申报审批表》、办学机构招生简章、报名表及有关资料经所在单位人事、教育部门审核后报市(州)局及以上税务机关人事、教育部门批准同意。报考研究生及其以上学历学位的还必须经过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其中,人事部门根据本单位、本系统人力资源发展规划对个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或审批,并认定所学专业是否与税收工作相关,教育部门对个人申报材料中有关办学机构的资质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个人参加系统学历学位教育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规政纪,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热爱税务工作;

(二)有相应的基础学历学位或同等学力;

(三)工作需要;

(四)原则上有2年以上税务工作经历;

(五)国家有关部门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个人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学习的办学机构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个人也可参加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其他办学机构组织的正规教育学习。

第十六条 参加学历学位教育考试、学习的时间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参加学习的干部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并妥善安排好工作。

第十七条 参加脱产学历学位教育的干部入学后,以学校管理为主,省局教育部门和各单位协助管理。参加学习的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制度规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对违反学校规定的,各单位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十八条 干部学历认定统一由市(州)局及以上税务机关人事部门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学历学位认证办法审核认定并归档。认定时,税务干部须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学籍档案提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



第四章 学习费用及奖惩



第十九条 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时间安排、费用支付等方面积极鼓励系统干部通过多种方式不断提升学历学位层次、综合素质与岗位技能。

(一)税务机关为培养紧缺人才,选派税务干部到办学机构攻读相应的学历学位,学习期间视同在岗工作,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支付,待遇不变。

(二)为提高系统干部学历水平,改善学历结构,税务机关与有关院校合作开展学历学位教育,系统干部自愿报名并经单位批准参加学习,可根据学习形式的要求占用一定工作时间进行集中学习和考试,所需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分担。分担办法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三)系统干部经单位同意自行选择办学机构参加更高一级学历学位教育学习,且报考专业与税收工作相关的,可根据学习形式的要求占用一定工作时间进行集中学习和考试,所需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分担。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财务制度有关规定自行确定费用分担办法。报考专业与税收工作不相关的,所需学费由本人自行负担。

(四)对经单位同意自行选择办学机构参加第二学历学位教育的,且报考专业与税收工作相关的,所需费用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支付办法。

(五)对经批准新参加非国民学历教育的,各单位可在学习时间上给予支持,但不再支付学习有关费用。

第二十条 税务干部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学习毕业后在系统内服务期限不满五年,因个人原因调离本系统的,须向所在单位交回学习期间由单位支付的学费及有关费用。未交回的不予办理调出手续。

第二十一条 学历学位证书与档案经鉴定为虚假的,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相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各市(州)局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国家税务局人事、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办学项目申报审核表

2.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申报审批表



附件1:



四川省国税系统

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办学项目申报审核表



办学项目

名称
类别
层次
专业
学习

形式
招生

对象
招生

人数
办学

地点
备注











培养单位

名称
国家(地区)
主管

部门
性质
办学

资格
学历学位教育资格
合作起止时间
备注










审批意见



单位主管部门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省局主管部门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本表一式三份)





附件2:



四川省国税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申报审批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籍贯

民族

入党(团)时间


参加工

作时间

税务工

作年限

现学历学位


现所在单位及职务


现有最高学历学位情况
学历

学位

专业


毕业

院校

毕业

时间




申请报考学历学位情况
学历

学位

专业


报考

院校

录取通知书号码


学制

学习时间


本人申

请理由


签 字

年 月 日

县(区)局人事、教育部门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市(州)局人事、教育部门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省局人事、教育部门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所在单位人事、教育部门须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提出具体的审核意见。(本表一式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