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美国福斯特·惠勒能源公司和美国杜邦公司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2004)731号  发表时间:2004/6/7  有效性:有效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美国福斯特·惠勒能源公司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请示》(川地税发〔2004〕17号)和《关于美国杜邦公司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请示》(川地税发〔2004〕3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0〕16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对美国福斯特·惠勒能源公司为履行与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和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循环流化床锅炉许可证协议”(合同编号:LD-102192)和美国杜邦公司为履行与四川宜宾五粮液集团进出口公司和四川宜宾普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PET热灌装原料技术转让协议”(合同编号:03USSCY30WLYPET2003-1022)而在1999年10月1日以后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予征收营业税;对与技术转让无关的技术服务费,以及技术转让收入中所含的商标使用费,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二○○四年六月七日



















主题词:营业税 外国企业 免征 四川 批复

抄送: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4年6月14日封发

校对:国际税务司 税政处 电子发文联系电话:01063417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