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批复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2004)148号  发表时间:2004/6/24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批复》(国税函[2004]761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税务 完税凭证 批复 转发 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4年6月24日印发
校对:计财处 王晓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