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烟草四川进出口公司2003年度出口卷烟核销情况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2004)146号  发表时间:2004/6/23  有效性:有效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成都市成华区国家税务局、什邡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卷烟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123号)的规定精神,现将中国烟草四川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省烟草公司)2003年度出口免税卷烟核销情况通知如下:
一、省烟草公司2003年度从重庆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购进并出口的龙凤呈祥牌卷烟28000千支,属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度下达的免税出口卷烟计划内,经审查有关免税凭证,准予核销。
二、省烟草公司2003年度从成都卷烟厂购进并出口的娇子牌卷烟16000千支、PAGODA牌卷烟7870千支,属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度下达的免税出口卷烟计划内,经审查有关免税凭证,准予核销。
三、省烟草公司2003年度从什邡卷烟厂购进并出口的国宝牌卷烟64000千支、绅士牌卷烟20千支,属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度下达的免税出口卷烟计划内,经审查有关免税凭证,准予核销。



二○○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出口 卷烟 核销 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4年6月24日印发
校对:退税处 何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