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出口产品按B类企业规定办理退(免)税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2004)142号  发表时间:2004/5/10  有效性:有效
绵阳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1]83号)规定的标准,根据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和你局申请,为缓解长虹公司目前外贸出口中资金周转困难,特批准对其2004年采取信用证和TT(电汇)等结算方式能保证及时收汇的出口货物,按B类企业办理退(免)税。对该公司2004年以赊销方式出口给美国APEX公司的货物,必须在企业实际收汇核销后才能审批退税。




二○○四年五月十日





主题词:出口 退税 绵阳 批复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4年5月11日印发
校对:退税处 何 东